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国内对此两罪的司法判决却非常少见,这与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和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热潮是不协调的。
本文从刑法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的概念作为这两个罪的类罪名,并对提出这一类罪名的理由和意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同时对其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本文还以此入手,分析了该类罪名下的具体罪名的划分并对该类罪名下的具体罪名在刑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如设立发送垃圾邮件罪、过失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增加刑罚种类等的立法完善设想。此外本文还对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定罪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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